万开导航

当前位置:万开导航 > 新闻资讯 > 头条新闻 > 全面推行林长制“自然法” 新设专章侵害古树名木

全面推行林长制“自然法” 新设专章侵害古树名木

2023-06-03 羊城晚报 点击:3548

广东分析报告草案的省森林为保护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时隔20余年,《广东省森林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迎来第二次“大修”。《条例》已于5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次草案全面充实了为保护内容,全面衔接上位法和国家分析报告政策,降低了保证深化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相关机构内容,并侧重于增强古树名木为保护,将为新时代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证。

降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内容

广东是林业大省,也是林业强省。已于2022年年底,林地面积达1.62万亩,森林面积达1.43万亩,森林覆盖率为53.03%,林业产业连续12年位居全国第一。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机构负责人介绍,该次草案将林地、生态公益林、古树名木的为保护管理整合到《条例》开展了明确规定,形成一个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后续还将陆续拟定修改省城市绿化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助推形成森林为保护发展的严密法规制度体系。

在不断加强林地为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实施征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明确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要求用到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为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用到林地;不断完善了应急用到林地制度,明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用到林地的建设项目,能够先行用到林地等。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方面,广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条例》明确了公益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公益林的划定,对公益林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施差异化管理;明确了公益林为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公益林中的乔木林改造为竹林、灌木林,对生态环境弱小仅适于生长灌木林的公益林必须加以严格为保护;规范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与监管,规定加大生态为保护补偿力度,构建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与此同时,《条例》降低了保证深化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相关机构内容,聚焦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缓释不断完善保证森林质量增强、绿美城乡建设、全民参与绿化等方面内容;围绕增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综合治理水平,对落到实处林长制、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创新造林绿化机制、增强资源为保护监管等内容作出规范。

增设专章为保护古树名木

该次草案更加侧重于增强古树名木为保护,专门就古树名木为保护作了专章规定。数据显示,已于2022年年底,广东现有古树名木84390株,另外,树龄500年以内的古树761株,300年至499年之间的古树4846株,100年至299年之间的古树78703株,名木80株。

《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的分级为保护制度,对古树名木的定义、认定及公布作出规定。另外提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内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与此同时,《条例》构建健全了古树名木的各项为保护制度,包括开展普查、构建档案和数据库并开展动态管理,设置为保护标志和为保护设施、深化视频监控为保护,构建日常养护责任制,明确古树名木为保护范围和相应为保护措施,明确古树名木转移的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等。

此外,《条例》对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和死亡处理等特殊情形作了规范,规范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八种行为,对伐木、强行转移等五大类违法行为作了规定并新设了法律责任。另外明确,伐木古树名木的,处伐木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内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先规定林长制考核内容

该次《条例》的草案还探索创新助推森林为保护发展的制度规范,创下诸多“最先之举”。

在全国地方修法中,《条例》最先规定了林长制考核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广东全面推行林长制,构建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各级林长负责社团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为保护发展工作,落到实处森林资源为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社团拟定森林资源为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与此同时,《条例》还最先规定了构建健全跨行政区划的森林资源协同发展工作机制、集中连片打造高质量林分和优美林相;最先规定了林下种养相关机构制度;最先规定了对生态环境弱小仅适于生长灌木林的公益林加以严格为保护等。

该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增强修法的专门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例如,专门针对濒危动物物种侵入影响生物安全的问题,《条例》降低规定明确,县级以内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不断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社团濒危动物侵入物种普查和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导入、释放或者丢弃濒危动物物种;另行导入的,必须开展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专门针对过去对建设项目征用林地论证不够充分,造成严重生态影响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内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办理矿藏开采等行政许可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为保护与土地水土保持方案等内容的审查,并对矿业权人承担生态重建责任,其矿山生态重建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作了缓释细化的规定。


回到顶部